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在臉書罵人要小心?美國男子罵前妻 差點吃牢飯


許多人會在臉書(facebook)上罵老闆,但請小心可能的刑責。美國一名男子馬克˙拜倫(Mark Byron)在臉書上批評前妻,卻被告上法院。法官判決該男子需連續一個月,每天在臉書張貼道歉啟事,但該男子質疑判決侵犯言論自由。

拜倫批評前妻被要求道歉,否則需坐牢6個月,罰款500美元(合台幣6000元)。拜倫對媒體表示「如果法院對我這麼做,也會對其他人這麼做。」並準備上訴,且美國媒體認為,全球的臉書用戶都該小心為上。

專攻言論自由的律師則認為:如果連你要對自己的臉書朋友說什麼都能管,很多人都應該害怕。該律師認為這類的判例不能出現,否則可能引發寒蟬效應,間接影響言論自由。

據判決書指出,拜倫在2011年11月,在自己的臉書頁面寫道:如果你是個邪惡的女人、一心想毀掉丈夫的人生、拒絕讓兒子見父親。你只要說你很懼怕丈夫或同居人,他們就會將那個男的給帶走。

早在2011年6月,法院早禁止拜倫在心理或身體上傷害前妻,也不得騷擾。被批評的女子得知後,要求法院判他藐視法庭。

個資法修法 臉書上貼好友合照 當心翻臉變被告?!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資法案,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學術研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五種情況外,個人資料都不能蒐集或處理。也就是說,未來你跟朋友合拍了一張照片,開心上傳到臉書FACEBOOK或部落格BLOG,隔天你的朋友就可以到法院告你。因為,沒有經他本人同意,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遭批白色恐怖。

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以後沒經過朋友書面同意貼上合照,就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併科20萬以下罰金,那還得了!民眾直呼誇張,「簡直是搞白色恐怖!」

翻出新聞事件檢視,范植偉貼出和王心凌裸身合照,沒經過書面同意?違法!破壞公物的新竹少女,在網路上發動人肉搜索?違法!報導吳育昇和孫仲瑜婚外情,也得經過當事人同意。玩MSN問朋友帳號、用臉書貼上朋友合照、標註照片標籤,或是問別人的手機號碼,沒有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通通都違反個資法。

PTT尋人或是PO文,貼出別人的無名網址、維基百科查個人資料、翻學校屆畢冊找人,或是機關行號的個資,都不能擅自蒐集或處理,市井小民的生活大受影響。

連NCC也認為,爆料新聞得經過當事人同意,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個資法是不是太過小題大作?還沒上路,已經引起爭議。(新聞來源:東森新聞翟翾、李裕興)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小肉球喜歡影藝八卦,不知為何,對影藝八卦的記憶超好,姑不論丁國琳有什麼八卦,最近,她控告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
小肉球混政治論壇,過去碰到不少不肖網友在公開園地辯輸,便使用悄悄話恐嚇人身安全或殺妳全家,所以俺完全贊同丁國琳提告。她是單親媽媽,又是公眾人物,應該提告,希望她不要心軟撤告,沒錯,我們中華民國尊重言論自由,但網友必須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發言不可以觸法。
不過,丁國琳連帶控告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小肉球就要好好思考一下她做得對或不對了,歡迎大家貢獻意見。
案由
丁國琳臉書遭恐嚇報警 按「讚」的也告     
聯合報系資料照 記者游明煌╱攝影【聯合追星網╱綜合報導】
媒體報導,經常在本土劇八點檔演大反派的女星丁國琳,又傳出在臉書遭到網友恐嚇,日前有位蘇姓網友在她的臉書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再)處理一次。」,丁國琳事後到基隆深澳坑派出所報案,連2名按「讚」的網友也一起告。這是丁最一年來第3度因網友恐嚇或辱罵報警處理,她否認為宣傳專輯炒新聞,「小孩是我的死穴也是我的底線,不容出任何差錯。」,不少粉絲也上網留言支持她應提告。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按:才判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  判太輕了〕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2012/06/14 聯合追星網】
連按讚或推文也告?
丁國琳告那名蘇姓網友,他寫了帖子,他發了言,他的發言實在太可惡,恐嚇年幼女童的行為在網路公開園地已經完成,可以提告,應該提告。
但是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呢?對於丁國琳的「連坐」按讚網友,小肉球抱持保留態度。丁國琳的說辭是:
丁國琳也解釋為何要告按讚網友,「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面說明按讚的原因,不是真的要告其他兩個人。」她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臉書粉絲團等於是她的家,網友來「作客」就要遵守她的規矩,「我上面也講很清楚,不喜勿入。」
小肉球持保留態度,就在於任何網友的「按讚」和「推文」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所讚所推之言論的《刑法》恐嚇罪、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行為。
小肉球看了丁國琳告按讚或推文網友的說辭,只能「嘖,嘖」兩聲。亂七八糟!
* 丁國琳告了兩名在她臉書按讚網友,說「不是真要告」。但,她已經告了,告了別人,還公開說她不是真要告--這是自己公然承認玩法。不是嗎?所以說她亂七八糟。
* 丁國琳說「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來說明按讚的原因」。小肉球一看就「哎喲喂」,妳告人是為了私人目的呀。此案的關鍵是按讚行為是否等同蘇姓網友的公然恐嚇行為,就算丁國琳想知道這兩人為何按讚,丁國琳的個人欲望與她控告此兩人並不相干。俺小肉球很想知道很多人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呀,可是俺不能使用告人的方法來取得答案呀。
* 丁國琳說她臉書首頁聲明「不喜勿入」,俺要說這是哪門子告人的理由。網路就是公開園地,既然公開,就容許各色人等進入,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人不高興也沒辦法,除非設限不准自己不喜歡的人發言或按讚(即推文)。
總之,那個姓蘇的網友在丁國琳臉書發了言,有實際行為,應該告他的。丁國琳如果要連坐按讚的另兩名網友,小肉球認為不應該多話,簡直搬磚頭自砸其腳。
按讚或推文真能觸法嗎?
小肉球對丁國琳此案的興趣在於觀看此案對兩名按讚者的判決,但丁國琳又說她沒真心提告。
俺去找了資料,想知道司法系統對網路按讚者/推文者是否曾經出現過判決結果,俺想知道的是實際判決結果。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2009-8-3):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小肉球看了許多資料, 覺得上則評論最有道理。
http://betablog.udn.com/meatball2/6552390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玩臉書「戳」上法庭!11歲女狂戳表嬸遭罵髒話

玩臉書「戳」上法庭!11歲女狂戳表嬸遭罵髒話


玩臉書「戳」出問題!11歲國小剛畢業不久的陳姓少女,日前申請臉書使用(規定是13歲以上才能使用),開啟帳號後,對35歲表嬸林麗真使用「戳一下」功能,連續「戳」好幾次,讓林姓表嬸不悅,直接留言開罵:「X,你很哭爸,沒事一直戳我幹麻」,少女把對話向父親告狀,沒想到引發糾紛。
▼11歲女孩玩臉書「戳一下」,結果讓親戚互告上法庭。(圖/翻攝自臉書)
6月底陳父與友人前往林女家試圖理論,對方大門深鎖不肯回應,陳父與友人大聲叫罵「瘋女人,你給我死出來」等字眼,林女受不了出面,雙方立刻開始互罵,沒想到當事人沒動手,反而陪同來的友人打了林女兩巴掌,事後被告傷害。
林女表示,姪女「每天在臉書上戳好幾次,希望對方不要戳,沒獲得回應,才留言罵她」,而陳女父親不滿女兒被罵,對林女提出妨礙名譽告訴。


 文章來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718/76021.htm#ixzz2Eo4y98R2

不當廣告被告 臉書和解


不當廣告被告 臉書和解


根據今天取得的法庭文件,社交一哥臉書(Facebook)遭指網站的「動態贊助」(Sponsored Stories)功能不當利用會員作廣告用途,現該網站已就此案達成和解。

文件未公開和解金額,但該份在加州聯邦法院提交的聲明指出,兩造已同意終止訴訟。

這起告訴控告臉書在會員到特定公司網頁按「讚」後,進行不當廣告行為。該案原本企圖對臉書提起集體訴訟,關係到數以百萬計的臉書會員。

會員按「讚」的動作會發布到朋友的動態消息頁面,意即按讚的會員已為該公司的產品背書,在有些情況中,會員的檔案或照片還會出現在「動態贊助」中,原告主張這是一種廣告形式。

原告並且指控,臉書讓會員誤以為他們可以限制此類的背書消息使用他們的照片或圖像。
文章來源:http://www.ntdtv.com/xtr/b5/2012/05/23/a706337.html.-不當廣告被告-臉書和解.html

【老師︰我只是按讚說中肯,有這麼嚴重嗎?】


對於我前篇PO文罵了我的法律系學生,有好幾位同學有點委屈的回應我︰「老師,我只是按讚說中肯,有這麼嚴重嗎?」「哎呀,我不過是轉貼分享一下,呈現一下多元觀點給大家看嘛!」

那到底我為什麼要罵人?除了我就是很機車之外,難道沒有別的原因?

歸 根究底,其實我只是希望「法律系同學自己要尊重自己的法律專業」,否則若是連自己都不尊重,別人怎麼會尊重你的專業?假設今天一個醫師會隨便在他人錯誤醫 療資訊的PO文上面按讚或說中肯,並分享在自己的FB上,請問大家會尊重那個「醫學專業」嗎?大家難道不會覺得那個醫師很不專業?又假設一個國文老師,針 對一篇錯別字百出、誤用成語的文章,也在那邊狂讚好文並予以分享,你會不會覺得這個國文老師似乎作文能力有問題?

最低限度,那位醫師難道不需要指出「這篇文章大部分地方值得參考,但是它講到OO地方的時候,是有XX問題的」?而那位國文老師難道不用至少說幾句「雖然作者文情並茂,但是OO地方出現誤用成語和錯別字」?

我請問大家︰如果你覺得一個醫師或國文老師應該那樣做,那為什麼一個法律人可以隨便去亂讚別人講錯法律的文章,而沒有想到這可能是在棄守自己的專業、並且可能傷害別人對法律專業的尊重呢?

什麼是「專業」?「專業」是一種精神,是一種態度,「法律專業」絕對不是指「拿來考試的法條知識」而已!

對 於跟法律無關的文章,或純粹閒聊的語句,我們當然不用那麼煩人地一直搬出「專業」。但是如果一篇文章牽涉公共議題、甚至被社會大眾廣泛注目,那麼一個法律 人對於作者提到的關於法律的部份,是否至少應該「看一眼法條」再去說讚?我批評的那篇文章「把根本不存在的法條說它存在」,然後以這個錯誤基礎做了一堆推 論,任何一個法律人只要花幾秒鐘去看一下那個法條,就一定可以發現。但是大家卻連看都不看就直接讚作者的推論中肯。我真的覺得這是「欠缺自己對於自我專業 價值的自我尊重」。

你自己不尊重自己的專業也就算了,但是你的輕率傷害到的可能不只是「你自己」,而是甚至影響到那個「專業」。台灣的社會已經充斥著許多「名嘴」、「X神」,大家都覺得即使不懂法律也可以隨便亂講法律,難道我們法律系學生自己還要去助長這個趨勢,提早替我們的法律專業送終?

所 以,讓我回答那幾位同學問的問題︰對,我是覺得很嚴重。因為當你對於亂講法律的文章也無條件予以讚、予以分享時,你完全沒有想到法律專業就是由於「社會上 每個人都覺得自己可以隨便亂講法律」而一點一滴失去地位的,而你身為法律人不但覺得沒關係,甚至還助勢加以肯定。你的這種態度和作法將來總有一天會反噬你 自己,讓你欲哭無淚地說「為什麼我們花了四年念法律系,結果大家遇到法律問題,還是寧願去相信那個X神或民代,也不相信我們內行人的法律論證」?

你說,你該怪誰?!


 http://www.facebook.com/notes/hung-en-mark-liu/%E8%80%81%E5%B8%AB%E6%88%91%E5%8F%AA%E6%98%AF%E6%8C%89%E8%AE%9A%E8%AA%AA%E4%B8%AD%E8%82%AF%E6%9C%89%E9%80%99%E9%BA%BC%E5%9A%B4%E9%87%8D%E5%97%8E/10150703378149429

宜檢臉書上線 法律系學生想按讚


宜蘭地檢署的「臉書」昨天上線,提供民意交流與法律宣導平台,首日即貼上反賄選動畫,但臉書公開,為防洩密或淪為攻訐工具,不宜探討案情、陳情或檢舉犯罪,留言若涉違法,還是會被刪除甚至查辦。
由於臉書風行,宜蘭地檢署首開檢察機關風氣之先,開闢「宜蘭地檢署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昨天上線,民眾可上網按讚,設為好友,加入地檢署的粉絲團。
檢察長呂文忠說,開闢專頁是希望透過多元互動管道與民眾溝通,民眾可以針對地檢署有關犯罪偵查、司法保護業務等提出建言,也可上網了解地檢署活動。
2012年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要登場,地檢署昨天在臉書專頁即發表「反賄選動畫」,以金牛買票為主題創作動漫畫,生動活潑宣導反賄選,讓民眾更容易接受。
「很酷!」在地檢署實習的文化大學法律系4年級簡銘翔知道地檢署也有臉書,直呼:「我要按讚!」他認為,有些法律問題可以透過臉書請益。
臉書是公開的網路空間,言論要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在案件偵辦階段涉及秘密不得公開,因此地檢署的臉書上,民眾不能在不特定人可以瀏覽的臉書塗鴉牆上討論案情、陳述答辯的理由,以免妨害偵辦。
至於可否用臉書檢舉犯罪?地檢署說,檢舉內容在臉書上公開,無異通知犯罪嫌疑人湮滅相關證據,因此不宜,但可透過臉書專頁設置的連結,寄到電子郵件信箱,以求保密。
為 免民眾上網連結到山寨版或錯誤的臉書,地檢署提醒,宜蘭地檢署臉書粉絲專頁管理人為Yilan moj,並有署方發布的訊息可以確認,另外塗鴉牆等留言若涉有違法,如公然侮辱、恐嚇或轉貼圖文影像音樂有著作權問題,地檢署發現會保存證據後刪除,嚴重 違規3次以上將禁止進臉書專頁。
2011/07/27 聯合報

求行政中立! 公務員臉書「按讚」恐觸法


玩臉書已經成了相當熱門的網路活動,五都參選人都成立的「粉絲團」,推銷自己拉近民眾距離;不過根據銓敘部的最新解釋,為了貫徹行政中立,公務員如 果利用上班時間,用公家的電腦表達政治傾向,哪怕是加好友、變成粉絲、輕輕按一下「讚」,都有違法疑慮。像是北高兩市很多局處首長,加入郝龍斌陳菊粉絲,現在都變得敏感,不過看在第一線的競選團隊眼裡,直言這樣的法規見解,真的該隨著時代科技的更新,而有所調整。

玩臉書,已經是不可忽視的網路活動,只要按小小一個「讚」,就代表力挺到底,五都參選人,藍綠各個也沒缺席,前仆後繼成立粉絲團,成千上萬的粉絲裡,士農工商通通有,只是公務員也在上頭,主管機關銓敘部認定實在不妥。
銓敘部法規司蔡司長:「我們是希望在政治活動上,希望公務人員有節制,目的是要保護公務人員,避免因為政黨紛爭產生不當利益。」
想要劃清界線,不過以郝龍斌的臉書為例,台北市法規會主委不但是常客,與民眾互動頻繁,交通局長也是好友之一,難道都算違反行政中立?台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加入市長的臉書,主要目的是在回應有些民眾的問題,不太會有政治立場的表達。」
低調澄清玩臉書交朋友,跟政治表態八竿子打不著,高雄市長陳菊的臉書,自家公務員上不上,同樣也很尷尬,倒是第一線打選戰的幕僚,聽了直搖頭。
郝龍斌競選辦公室發言人范姜泰基:「法律的見解,也必須要跟著時代的脈動,跟著科技進步的步調來走。」
蘇貞昌競選辦公室發言人王閔生:「公務人員在下班的時間,本來就屬於個人的時間和空間,我們也應該尊重他在網路上的言論自由。」
競選團隊急得跳腳,畢竟透過臉書媒介,不但可以分享看法,更拉近參選人與民眾距離,儘管銓敘部趕緊滅火,非公務時間非使用公家資源就不受限,但該不該連公務員的上網活動都要管,似乎還有討論空間。

http://boylondon.pixnet.net/blog/post/46817122

峇里島裸泳照po臉書,私密處透光 姊妹淘撕破臉

峇里島裸泳照po臉書,私密處透光 姊妹淘撕破臉

一對感情不錯的姊妹淘到峇里島旅遊,住宿度假飯店裸泳嬉鬧時,其中一人用手機拍下對方裸泳照,返國後po在臉書上,引起網友瘋狂點閱、轉貼,被害人自認遭到好友出賣,因而憂鬱纏身,一怒提出告訴。
據了解,這兩名女子年約20歲上下,因工作而認識,10月間2人與另外2名女性友人相約遊印尼峇里島,晚間在投宿的飯店泳池旁開趴狂歡,一時興起,4人脫個精光戲水,被告無視對方大喊「不要拍」阻止,拿起手機拍攝被害人裸泳照;假期結束後,被告將出遊照片po到臉書,其中一張即被害人裸照,三點私密部位隱約曝光,引起網友熱烈按讚、留言。
水面浮光遮住重要部位,否則再添妨害風化罪
被害人得知後非常氣憤,認為好友擅自拍她裸泳照,又私自將不雅照上傳網路供人欣賞,不僅侵犯個人隱私,亦造成名譽受損,她因為身心受創,還罹患了憂鬱症 ,憤而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被告雖然撤掉臉書照片,並向被害人道歉,但未被接受,因而吃上官司。
警方經過了解,裸泳照片主角漂浮在水面上,雖然依稀可見重要部位,但還好水面浮光遮住的重要部位,要是三點全露, po網的人還可能吃上更重的妨害風化罪,只是姊妹淘原本開心出國旅遊,因為裸泳照片放上臉書,好友變成仇人這個結果誰也料想不到。
▼寫真女郎羽庭裸泳照




文章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17/128727.htm#ixzz2Eo2TqQfd

非真心按讚 臉書會移除


(法新社舊金山31日電)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今天表示,將加強移除網頁上虛情假意的「讚」。
臉書安全團隊在部落格貼文說:「我們近來增加自動功能,若透過違反臉書規範的方法在頁面上獲得『讚』,將遭移除。」
「若透過惡意軟體、被盜用帳號、假用戶或是買來的大批『讚』,自動功能會予以移除。」
臉書長期以來都讓會員透過按「讚」來支持喜愛網頁。
累積到大量的「讚」,網頁就會出現「粉絲團人數」,特別是有心經營的品牌頁面。
臉書說:「若非真心對網頁有興趣而按讚,對誰都沒好處。」
「這項改善會讓網頁產生更多相關和有趣的內容,品牌也會看到頁面內容與粉絲的交流增多。」
臉書估計,受影響的粉絲團人數將不到1%。(譯者:中央社陳怡君)1


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9%9D%9E%E7%9C%9F%E5%BF%83%E6%8C%89%E8%AE%9A-%E8%87%89%E6%9B%B8%E6%9C%83%E7%A7%BB%E9%99%A4-065005257.html

臉書按讚可能挨告 菲新法惹議


【新唐人2012年9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林行健馬尼拉28日專電)菲律賓總統艾奎諾三世最近簽署的電腦網路犯罪防治法,因被指控威脅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而引發爭議,有參議員指出,就連在臉書上按「讚」都可能惹官司上身。
艾奎諾三世12日簽署「2012年電腦網路犯罪防治法」,希望藉以填補打擊網路犯罪的漏洞。然而,新法納入刑法的誹謗罪,引起菲國新聞媒體機構、言論自由倡導者、法律專家及網民的猛烈抨擊,稱這是對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

根據新法,網上誹謗的刑期最高可達12年。

菲國參議員金哥納(Teofisto Guingona III)今天說,新法對誹謗的定義太廣泛模糊,在「推特」上貼文,或在網路上分享文章,甚至只是在臉書上按讚,都有可能挨告。

法律專家也警告,即使新法沒有追溯力,但基於網路上的舊文「依然存在到今天」,因此作者還是可能吃上官司。

國際組織也加入聲討行列。人權觀察組織、國際記者聯合會各自發表聲明,譴責新法侵犯了菲律賓人民的言論自由權,違背政府對人民承諾的「透明化」。

人權觀察組織亞洲地區主任亞當斯(Brad Adams)說,社交網路的使用者以及其他喜歡在網上貼文的網民,一旦遭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的讀者提出誹謗控告,將面臨長期吃牢飯的風險。

亞當斯指出,「所謂的誹謗性言論,不論是否在網上發表,都應被視為民事事件,而非刑事行為」。

自新法頒布後,已有人向最高法院指控新法違憲,此外,一群自稱為「菲律賓無名氏」的網路駭客,26日襲擊了多個菲律賓政府網站,相關網頁全部變黑,且植入反對口號。

但總統府馬拉坎南宮今天表示,新法是經過國會審議通過立法,馬拉坎南宮將會繼續支持這項新法。

來源:http://www.ntdtv.com/xtr/b5/2012/09/28/a771868.html.-%E8%87%89%E6%9B%B8%E6%8C%89%E8%AE%9A%E5%8F%AF%E8%83%BD%E6%8C%A8%E5%91%8A--%E8%8F%B2%E6%96%B0%E6%B3%95%E6%83%B9%E8%AD%B0.html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黃哲民╱新北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但檢方認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誰還敢玩臉書」

檢方查出,胡晶南是專賣潮T的「夠壞堂」前負責人,朱志強因高雄豪雨成災,住家距上班的服飾店太遠,打電話向胡晶南請假被拒,以暱稱「Tomato Ju」在個人臉書塗鴉牆貼文「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暗諷老闆不體恤員工,許女等十多名網友分別按讚或留言相挺,結果全部被告加重誹謗。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作用類似於「閱」

檢察官認定按「讚」是臉書預設功能,使用者習於用來表達關心、認同或僅類似於「閱」,許女未留言積極附和朱男,難認有破壞胡男名譽犯意。朱男及胡男昨聯繫不上。 

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許博允日前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市議員李慶元涉嫌妨害名譽,他揚言再告網民。 (資料照,記者林俊宏攝)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會提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30/today-art2.htm

臉書按讚被告加重誹謗 不起訴

臉書按讚被告加重誹謗 不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video/general-19458039/title-27691998.html#crsl=%252Fvideo%252Fgeneral-19458039%252Ftitle-27691998.html
文章來源:www.youtube.com/watch?v=qwMUH-g3hss

臉書按讚的理由-下

http://f12.wretch.yimg.com/markleeblog/3/1321501394.jpg?et8MfnZDdxOsARyX004UJGEoU5bC6lLrwAWbEWi81nrkacLcLGmABDmlQqE-

延續週三的話題,今天繼續為大家分析,身為臉書重度使用者的你不可不知的:臉書按讚的理由下篇...


http://f12.wretch.yimg.com/markleeblog/3/1321501395.jpg?HQwh9iBDdxNQqgyxpUoKJqum3MXgtFdB8YA.nH6UW33OpOmSFu5Dy6gAF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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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12.wretch.yimg.com/markleeblog/3/1321501397.jpg?BZ9O4W9DdxMpDJAOF52ZDyyyytgKrEkLzS_Hz_1Rizo1SgEJwQpjEN9As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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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12.wretch.yimg.com/markleeblog/3/1321501400.jpg?tjreLOFDdxOk8V5k.nNDiG4DAE1DMYhMaShGuZaqi9z2By3sXunOnapTkh8-









:許多贈品最後都淪為用不太到棘手玩意兒


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markleeblog/24428118

臉書按讚的理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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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溝通工具大約從書信、電報、電話、叩機、手機、及時通訊軟體…一直演變到現在使用Facebook,而這個由馬克·祖克柏(Mark Elliot Zuckerberg)創辦的社交平台,已經是現代人與外界接觸的重要方式之一,想必大家都置身其中無法自拔。

今天我來針對臉書中一個有趣的功能:讚(like)來分析一下,讓各位知道大家會在臉書上按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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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了胃:網路上充滿了陷阱,請大家還是要多注意。
http://f12.wretch.yimg.com/markleeblog/3/1321501415.jpg?EL.Z4zVDdxOVqcYMO13bmkS7sTN6.MuGulOcEXomT0.k8yAISArmPAiUbVE-

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markleeblog/24428117

按「讚」=無聲陷阱!臉書5地雷,你踩到了嗎?


網路科技大大縮短溝通距離,社交網站、線上社群、部落格、論壇等工具,都提供人與人建立關係的新介面。
《從零開始的人脈術》一書提到,建立人脈的新時代,已從「真實世界」擴移到「虛擬世界」,並同時遊走於兩個世界之間。也就是說,運用兩種平台共同擴建人脈的時代已經來臨。
對內:網路上也能讓你「做自己」
著有《數位人脈王》的就是愛創意行銷執行長楊偉龍,多年觀察網路社交工具的變化,他認為在虛擬世界中,反而更能真實的「做自己」。
楊偉龍進一步解釋,傳統經營人脈的步驟包括:建立自我價值→傳遞價值→持續經營。在虛擬世界,前兩項可以很快地透過個人資料、過往文章傳達,凸顯所思所想,找到同好。不用像真實生活中,彼此或多或少戴著面具,還要再透過交往釐清。虛擬空間中,讓別人理解自己顯得快速、有效又自在多了。
對於個性較為害羞的人來說,網路應該是經營人脈、拓展關係最輕鬆、無壓力的工具。
在虛擬平台上的朋友,也許是實際生活中認識,也可能因為有相同朋友或共同興趣,透過網路結交。如何將虛擬世界中的人脈導引到真實世界裡,發揮相乘、互補效果?
對外:求快也要求深,增強「敏感」天線
首先,你必須認清,在網路上與人互動的目的是什麼?

來源;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2376

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新北市一個在知名潮店工作的劉先生,看到同事在臉書上PO文抱怨老闆頂讓公司又欠薪,也留言聲援,還有一名許小姐順手按個讚沒有留言,結果都接到地檢署傳票,被潮店老闆告妨害名譽,對於這名老闆一口氣對PO文和所有留言的7名員工通通提出告訴,被告的劉先生表示不平,按讚的許小姐也認為很瞎,不過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不會因此就不敢再按讚。
(李書璇報導)
不少人使用社群網站臉書,看到認同的發文都會按讚,但有一個潮店員工在臉書上抱怨公司欠薪不給,發文後包括發文者,回應的同事,甚至是路過按讚的朋友,通通都被這間公司的胡姓老闆提告,指他們妨害名譽,被告的劉先生22號出面說,當時發文的小姐只是抱怨薪水沒有領到,因為力挺朋友,就想說幫她講話,因此留言說"下地獄吧",但他也強調沒有特別要指誰的意思。
而只是按讚就被告的許小姐,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說完全沒有留言回應,更沒有罵這名老闆,只是按個讚就被告;劉先生也說,胡老闆有打電話給許小姐,說不想被告就拿錢出來和解;雖然有人認為按讚就被告,以後誰敢玩臉書,但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而只是按讚沒留言更難以入罪,而對這些說法,這位胡姓老闆手機轉接語音信箱,也沒有再回應。
文章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8%87%89%E6%9B%B8%E6%8A%B1%E6%80%A8%E8%80%81%E9%97%86%E6%AC%A0%E8%96%AA-%E6%8C%89%E5%80%8B%E8%AE%9A%E5%B0%B1%E8%A2%AB%E5%91%8A-050045353.html

網路詐騙案~大學生最好騙?

網路詐騙案~大學生最好騙?

大學生最好騙?繼嘉義民雄分局統計,嘉義中正大學師生今年有兩百多人被網路詐騙之後,無獨有偶,台中市四分局最近也發現,9月份起受理了26件網路詐騙案,其中9成被害人嶺東科大嶺東高中學生;其實歹徒手法千篇一律,都是盜用被害人親友的MSN帳號,再冒名要求代購遊戲點數,或冒充被害人聲稱網購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要求幫忙購買遊戲點數結清;詐騙集團將遊戲點數騙到手後,再轉賣以達詐財目的。
台中警方也發現,類似這種詐騙案,以大專院校居多,值得各界重視。
中市四分局指出,9月份起受理26件網路詐騙案件,詐騙集團盜用被害人親友的MSN帳號,假冒親友要求代購遊戲點數,或佯裝買家或銀行,指簽帳單弄錯,致單筆交易款項誤登錄為分期付款,要被害人到超商買遊戲點數結清,即可解除分期。
另外,詐騙集團也在各網站PO上假援交訊息,等被害人上鉤,就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以取代現金交易;最近也有詐騙集團佯裝在網路以低廉價格拍賣行動電話,並聲稱自己有在玩線上遊戲,要求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付款,結果也都是騙局。
警方指出,要購買遊戲點數,可以到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卡(MY CARD),也可以利用手機小額付費服務購買,詐騙集團會要求被害人告知帳號與密號,即可取得遊戲點數,再透過網站轉售牟利。
中市四分局發現,這26件網路詐騙案件,其中9成被害人竟是嶺東科大或嶺東高中學生,因此,特別發函請校方加強宣導防範,避免學生一再受騙。
嶺東科大已宣導
嶺東科技大學公關室主任林孟源表示,校方已透過發通報、班會討論及召集各班級安全幹部開會研討等方式宣導、防範,目前受騙案例已大幅減少。
警方分析,詐騙集團之所以會利用此種手法大肆詐騙學生得逞,原因是多數學生都有使用MSN,且不少人愛玩線上遊戲,加上學生接觸外界資訊管道不多,不知有此新型詐騙手法,才會一再受騙。
文章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7%B6%B2%E8%B7%AF%E8%A9%90%E9%A8%99-%E5%A4%A7%E5%AD%B8%E7%94%9F%E6%9C%80%E5%A5%BD%E9%A8%99-202817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