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在臉書罵人要小心?美國男子罵前妻 差點吃牢飯


許多人會在臉書(facebook)上罵老闆,但請小心可能的刑責。美國一名男子馬克˙拜倫(Mark Byron)在臉書上批評前妻,卻被告上法院。法官判決該男子需連續一個月,每天在臉書張貼道歉啟事,但該男子質疑判決侵犯言論自由。

拜倫批評前妻被要求道歉,否則需坐牢6個月,罰款500美元(合台幣6000元)。拜倫對媒體表示「如果法院對我這麼做,也會對其他人這麼做。」並準備上訴,且美國媒體認為,全球的臉書用戶都該小心為上。

專攻言論自由的律師則認為:如果連你要對自己的臉書朋友說什麼都能管,很多人都應該害怕。該律師認為這類的判例不能出現,否則可能引發寒蟬效應,間接影響言論自由。

據判決書指出,拜倫在2011年11月,在自己的臉書頁面寫道:如果你是個邪惡的女人、一心想毀掉丈夫的人生、拒絕讓兒子見父親。你只要說你很懼怕丈夫或同居人,他們就會將那個男的給帶走。

早在2011年6月,法院早禁止拜倫在心理或身體上傷害前妻,也不得騷擾。被批評的女子得知後,要求法院判他藐視法庭。

個資法修法 臉書上貼好友合照 當心翻臉變被告?!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資法案,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學術研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五種情況外,個人資料都不能蒐集或處理。也就是說,未來你跟朋友合拍了一張照片,開心上傳到臉書FACEBOOK或部落格BLOG,隔天你的朋友就可以到法院告你。因為,沒有經他本人同意,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遭批白色恐怖。

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以後沒經過朋友書面同意貼上合照,就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併科20萬以下罰金,那還得了!民眾直呼誇張,「簡直是搞白色恐怖!」

翻出新聞事件檢視,范植偉貼出和王心凌裸身合照,沒經過書面同意?違法!破壞公物的新竹少女,在網路上發動人肉搜索?違法!報導吳育昇和孫仲瑜婚外情,也得經過當事人同意。玩MSN問朋友帳號、用臉書貼上朋友合照、標註照片標籤,或是問別人的手機號碼,沒有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通通都違反個資法。

PTT尋人或是PO文,貼出別人的無名網址、維基百科查個人資料、翻學校屆畢冊找人,或是機關行號的個資,都不能擅自蒐集或處理,市井小民的生活大受影響。

連NCC也認為,爆料新聞得經過當事人同意,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個資法是不是太過小題大作?還沒上路,已經引起爭議。(新聞來源:東森新聞翟翾、李裕興)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小肉球喜歡影藝八卦,不知為何,對影藝八卦的記憶超好,姑不論丁國琳有什麼八卦,最近,她控告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
小肉球混政治論壇,過去碰到不少不肖網友在公開園地辯輸,便使用悄悄話恐嚇人身安全或殺妳全家,所以俺完全贊同丁國琳提告。她是單親媽媽,又是公眾人物,應該提告,希望她不要心軟撤告,沒錯,我們中華民國尊重言論自由,但網友必須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發言不可以觸法。
不過,丁國琳連帶控告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小肉球就要好好思考一下她做得對或不對了,歡迎大家貢獻意見。
案由
丁國琳臉書遭恐嚇報警 按「讚」的也告     
聯合報系資料照 記者游明煌╱攝影【聯合追星網╱綜合報導】
媒體報導,經常在本土劇八點檔演大反派的女星丁國琳,又傳出在臉書遭到網友恐嚇,日前有位蘇姓網友在她的臉書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再)處理一次。」,丁國琳事後到基隆深澳坑派出所報案,連2名按「讚」的網友也一起告。這是丁最一年來第3度因網友恐嚇或辱罵報警處理,她否認為宣傳專輯炒新聞,「小孩是我的死穴也是我的底線,不容出任何差錯。」,不少粉絲也上網留言支持她應提告。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按:才判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  判太輕了〕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2012/06/14 聯合追星網】
連按讚或推文也告?
丁國琳告那名蘇姓網友,他寫了帖子,他發了言,他的發言實在太可惡,恐嚇年幼女童的行為在網路公開園地已經完成,可以提告,應該提告。
但是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呢?對於丁國琳的「連坐」按讚網友,小肉球抱持保留態度。丁國琳的說辭是:
丁國琳也解釋為何要告按讚網友,「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面說明按讚的原因,不是真的要告其他兩個人。」她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臉書粉絲團等於是她的家,網友來「作客」就要遵守她的規矩,「我上面也講很清楚,不喜勿入。」
小肉球持保留態度,就在於任何網友的「按讚」和「推文」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所讚所推之言論的《刑法》恐嚇罪、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行為。
小肉球看了丁國琳告按讚或推文網友的說辭,只能「嘖,嘖」兩聲。亂七八糟!
* 丁國琳告了兩名在她臉書按讚網友,說「不是真要告」。但,她已經告了,告了別人,還公開說她不是真要告--這是自己公然承認玩法。不是嗎?所以說她亂七八糟。
* 丁國琳說「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來說明按讚的原因」。小肉球一看就「哎喲喂」,妳告人是為了私人目的呀。此案的關鍵是按讚行為是否等同蘇姓網友的公然恐嚇行為,就算丁國琳想知道這兩人為何按讚,丁國琳的個人欲望與她控告此兩人並不相干。俺小肉球很想知道很多人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呀,可是俺不能使用告人的方法來取得答案呀。
* 丁國琳說她臉書首頁聲明「不喜勿入」,俺要說這是哪門子告人的理由。網路就是公開園地,既然公開,就容許各色人等進入,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人不高興也沒辦法,除非設限不准自己不喜歡的人發言或按讚(即推文)。
總之,那個姓蘇的網友在丁國琳臉書發了言,有實際行為,應該告他的。丁國琳如果要連坐按讚的另兩名網友,小肉球認為不應該多話,簡直搬磚頭自砸其腳。
按讚或推文真能觸法嗎?
小肉球對丁國琳此案的興趣在於觀看此案對兩名按讚者的判決,但丁國琳又說她沒真心提告。
俺去找了資料,想知道司法系統對網路按讚者/推文者是否曾經出現過判決結果,俺想知道的是實際判決結果。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2009-8-3):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小肉球看了許多資料, 覺得上則評論最有道理。
http://betablog.udn.com/meatball2/6552390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玩臉書「戳」上法庭!11歲女狂戳表嬸遭罵髒話

玩臉書「戳」上法庭!11歲女狂戳表嬸遭罵髒話


玩臉書「戳」出問題!11歲國小剛畢業不久的陳姓少女,日前申請臉書使用(規定是13歲以上才能使用),開啟帳號後,對35歲表嬸林麗真使用「戳一下」功能,連續「戳」好幾次,讓林姓表嬸不悅,直接留言開罵:「X,你很哭爸,沒事一直戳我幹麻」,少女把對話向父親告狀,沒想到引發糾紛。
▼11歲女孩玩臉書「戳一下」,結果讓親戚互告上法庭。(圖/翻攝自臉書)
6月底陳父與友人前往林女家試圖理論,對方大門深鎖不肯回應,陳父與友人大聲叫罵「瘋女人,你給我死出來」等字眼,林女受不了出面,雙方立刻開始互罵,沒想到當事人沒動手,反而陪同來的友人打了林女兩巴掌,事後被告傷害。
林女表示,姪女「每天在臉書上戳好幾次,希望對方不要戳,沒獲得回應,才留言罵她」,而陳女父親不滿女兒被罵,對林女提出妨礙名譽告訴。


 文章來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718/76021.htm#ixzz2Eo4y98R2

不當廣告被告 臉書和解


不當廣告被告 臉書和解


根據今天取得的法庭文件,社交一哥臉書(Facebook)遭指網站的「動態贊助」(Sponsored Stories)功能不當利用會員作廣告用途,現該網站已就此案達成和解。

文件未公開和解金額,但該份在加州聯邦法院提交的聲明指出,兩造已同意終止訴訟。

這起告訴控告臉書在會員到特定公司網頁按「讚」後,進行不當廣告行為。該案原本企圖對臉書提起集體訴訟,關係到數以百萬計的臉書會員。

會員按「讚」的動作會發布到朋友的動態消息頁面,意即按讚的會員已為該公司的產品背書,在有些情況中,會員的檔案或照片還會出現在「動態贊助」中,原告主張這是一種廣告形式。

原告並且指控,臉書讓會員誤以為他們可以限制此類的背書消息使用他們的照片或圖像。
文章來源:http://www.ntdtv.com/xtr/b5/2012/05/23/a706337.html.-不當廣告被告-臉書和解.html

【老師︰我只是按讚說中肯,有這麼嚴重嗎?】


對於我前篇PO文罵了我的法律系學生,有好幾位同學有點委屈的回應我︰「老師,我只是按讚說中肯,有這麼嚴重嗎?」「哎呀,我不過是轉貼分享一下,呈現一下多元觀點給大家看嘛!」

那到底我為什麼要罵人?除了我就是很機車之外,難道沒有別的原因?

歸 根究底,其實我只是希望「法律系同學自己要尊重自己的法律專業」,否則若是連自己都不尊重,別人怎麼會尊重你的專業?假設今天一個醫師會隨便在他人錯誤醫 療資訊的PO文上面按讚或說中肯,並分享在自己的FB上,請問大家會尊重那個「醫學專業」嗎?大家難道不會覺得那個醫師很不專業?又假設一個國文老師,針 對一篇錯別字百出、誤用成語的文章,也在那邊狂讚好文並予以分享,你會不會覺得這個國文老師似乎作文能力有問題?

最低限度,那位醫師難道不需要指出「這篇文章大部分地方值得參考,但是它講到OO地方的時候,是有XX問題的」?而那位國文老師難道不用至少說幾句「雖然作者文情並茂,但是OO地方出現誤用成語和錯別字」?

我請問大家︰如果你覺得一個醫師或國文老師應該那樣做,那為什麼一個法律人可以隨便去亂讚別人講錯法律的文章,而沒有想到這可能是在棄守自己的專業、並且可能傷害別人對法律專業的尊重呢?

什麼是「專業」?「專業」是一種精神,是一種態度,「法律專業」絕對不是指「拿來考試的法條知識」而已!

對 於跟法律無關的文章,或純粹閒聊的語句,我們當然不用那麼煩人地一直搬出「專業」。但是如果一篇文章牽涉公共議題、甚至被社會大眾廣泛注目,那麼一個法律 人對於作者提到的關於法律的部份,是否至少應該「看一眼法條」再去說讚?我批評的那篇文章「把根本不存在的法條說它存在」,然後以這個錯誤基礎做了一堆推 論,任何一個法律人只要花幾秒鐘去看一下那個法條,就一定可以發現。但是大家卻連看都不看就直接讚作者的推論中肯。我真的覺得這是「欠缺自己對於自我專業 價值的自我尊重」。

你自己不尊重自己的專業也就算了,但是你的輕率傷害到的可能不只是「你自己」,而是甚至影響到那個「專業」。台灣的社會已經充斥著許多「名嘴」、「X神」,大家都覺得即使不懂法律也可以隨便亂講法律,難道我們法律系學生自己還要去助長這個趨勢,提早替我們的法律專業送終?

所 以,讓我回答那幾位同學問的問題︰對,我是覺得很嚴重。因為當你對於亂講法律的文章也無條件予以讚、予以分享時,你完全沒有想到法律專業就是由於「社會上 每個人都覺得自己可以隨便亂講法律」而一點一滴失去地位的,而你身為法律人不但覺得沒關係,甚至還助勢加以肯定。你的這種態度和作法將來總有一天會反噬你 自己,讓你欲哭無淚地說「為什麼我們花了四年念法律系,結果大家遇到法律問題,還是寧願去相信那個X神或民代,也不相信我們內行人的法律論證」?

你說,你該怪誰?!


 http://www.facebook.com/notes/hung-en-mark-liu/%E8%80%81%E5%B8%AB%E6%88%91%E5%8F%AA%E6%98%AF%E6%8C%89%E8%AE%9A%E8%AA%AA%E4%B8%AD%E8%82%AF%E6%9C%89%E9%80%99%E9%BA%BC%E5%9A%B4%E9%87%8D%E5%97%8E/10150703378149429

宜檢臉書上線 法律系學生想按讚


宜蘭地檢署的「臉書」昨天上線,提供民意交流與法律宣導平台,首日即貼上反賄選動畫,但臉書公開,為防洩密或淪為攻訐工具,不宜探討案情、陳情或檢舉犯罪,留言若涉違法,還是會被刪除甚至查辦。
由於臉書風行,宜蘭地檢署首開檢察機關風氣之先,開闢「宜蘭地檢署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昨天上線,民眾可上網按讚,設為好友,加入地檢署的粉絲團。
檢察長呂文忠說,開闢專頁是希望透過多元互動管道與民眾溝通,民眾可以針對地檢署有關犯罪偵查、司法保護業務等提出建言,也可上網了解地檢署活動。
2012年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要登場,地檢署昨天在臉書專頁即發表「反賄選動畫」,以金牛買票為主題創作動漫畫,生動活潑宣導反賄選,讓民眾更容易接受。
「很酷!」在地檢署實習的文化大學法律系4年級簡銘翔知道地檢署也有臉書,直呼:「我要按讚!」他認為,有些法律問題可以透過臉書請益。
臉書是公開的網路空間,言論要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在案件偵辦階段涉及秘密不得公開,因此地檢署的臉書上,民眾不能在不特定人可以瀏覽的臉書塗鴉牆上討論案情、陳述答辯的理由,以免妨害偵辦。
至於可否用臉書檢舉犯罪?地檢署說,檢舉內容在臉書上公開,無異通知犯罪嫌疑人湮滅相關證據,因此不宜,但可透過臉書專頁設置的連結,寄到電子郵件信箱,以求保密。
為 免民眾上網連結到山寨版或錯誤的臉書,地檢署提醒,宜蘭地檢署臉書粉絲專頁管理人為Yilan moj,並有署方發布的訊息可以確認,另外塗鴉牆等留言若涉有違法,如公然侮辱、恐嚇或轉貼圖文影像音樂有著作權問題,地檢署發現會保存證據後刪除,嚴重 違規3次以上將禁止進臉書專頁。
2011/07/27 聯合報